(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晓阳与任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阳,任孝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高晓阳,男,汉族,辽宁省东港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松,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孝军,男,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晓阳诉被告任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免交。审判员 陈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