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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县国土资源局、成县交通运输局与陇南市陇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县国土资源局,成县交通运输局,陇南市陇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成县交通运输局。被执行人陇南市陇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成县国土局)、成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成县交通局)与被执行人陇南市陇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陇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363号字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陇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成县交通运输局、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关于成县汽车站(旧址)移交搬迁补偿协议》,被告陇运公司清理迁出成县汽车站旧址内所有住户,腾退土地,将成县旧汽车站土地、房屋按协议约定交付原告使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成县国土局、成县交通局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陇运公司送达了(2015)成执字第15号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月16日前自行清理迁出成县汽车站旧址内所有住户,腾退土地,将成县旧汽车站土地、房屋按协议约定交付原告使用,但逾期未履行。3月5日,本院依法发出(2015)成执字第1号公告:限被执行人陇运公司在2015年3月18日前将成县汽车站旧址内所有房屋、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使用。期限届满后,执行人员多次催促被执行人陇运公司清理住户、腾退土地,陇运公司亦多次与五住户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3日承建方百邦万德公司强行将五住户所住房屋全部拆除。本院于同年5月7日赴现场将成县汽车站旧址内所有房屋、土地正式移交申请执行人使用,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63号字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