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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川武、李顺新与杨川武、李顺新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川武,李顺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川武,徐州市工商银行淮东支行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顺新,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爱琴。再审申请人杨川武因与被申请人李顺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川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川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川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