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申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川武、李顺新与杨川武、李顺新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川武,李顺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0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川武,徐州市工商银行淮东支行退休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顺新,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爱琴。再审申请人杨川武因与被申请人李顺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川武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川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杨川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