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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路西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邹石山,职务总经理。被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法定代表人蔡洸元,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洸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防腐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培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