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伟,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大鹏,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苏丹,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学义,天津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伟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支付合同价款以及车务手续系伪造的事实。我方提交了胡月鹏的名片,可以证明胡月鹏的身份问题;谈话录音中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胡月鹏行为进行了追认。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手续使王伟产生错误认识,后来发现涉案车辆营运手续是伪造的,造成合同无法实现。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否认本案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当的,即使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胡月鹏,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双方签署的车辆买卖合同,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王伟损失130000元,诉讼费由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王伟与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就诉争车辆的买卖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协议;实际履行中,王伟将诉争车辆的车款31万元付给了案外人胡月鹏。综合本案证据,原审法院认为王伟主张其与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并无不妥。故原审法院对王伟要求撤销与天津市九州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王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