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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遂宁市中区人民法院(2003)川遂中区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赵某某恢复申请执行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熊某某于2015年2月因病死亡,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可供执行,在安居房管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安居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国土登记信息,仅有其子在安居国土局的地籍调查表登记为土地使用人熊某,实际用地面积178.5㎡,填表日期2006年1月9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其财产状况需调查确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遂宁市中区人民法院(2003)川遂中区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银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