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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磊与骆来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骆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个体户。被执行人骆来权,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骆来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全胜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