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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802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谢立毅,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祖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