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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67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道海,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