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与樊宗辉、颜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樊宗辉,颜艳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08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营者:夏叶虎,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樊宗辉,男,汉族,1977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颜艳云,女,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诉被告樊宗辉、颜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5元,由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瑞河管材管件批发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