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行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曲井焕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曲井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行执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卧虹桥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开利,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日升,该处收费二队副队长。被执行人曲井焕,系双鸭山市尖山区盛德堂三高食品专卖店业主,其他自然状况不详。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曲井焕拖欠环境卫生管理费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2014)双环罚字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双环罚字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双环罚字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4)双环罚字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董 曼审 判 员 :王忠远代理审判员 :王广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政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