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姚秀丽与陈晓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姚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对本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郑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詹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