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廉江市人民法院与李某某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江市人民法院,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7年农历8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纠纷一案,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少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缴交罚金1000元。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2月30日移送案件本院立案庭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家中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3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