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侯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侯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侯卫东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