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建飞,系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