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建飞,系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