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刚与唐明启、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唐明启,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陈刚。被告唐明启。委托代理人张麒。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唐明启、王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君妮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