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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刚与唐明启、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唐明启,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陈刚。被告唐明启。委托代理人张麒。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与被告唐明启、王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君妮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蕾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