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民终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锦州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终字第00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朱竞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亮,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法定代表人颜士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锦州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百商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锦州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锦州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锦州市中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开升审 判 员 李长奇代理审判员 张昱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采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