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长庆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茅迪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县和盛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郭万贵,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其货款433680元,并承担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6月4日期间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8960元由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甘肃省宁县和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442640元和解执行本案,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宁县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予以放弃。现本案和解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539元已经由申请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庆中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