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姚卫华、张林君与管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77号原告姚卫华,女,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张林君,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夏娟红,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东升,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卫华、张林君诉被告管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姚卫华、张林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卫华、张林君负担。审判员 吉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