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明东东与被告任世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东东,任世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明东东被告任世钰委托代理人张洁,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东东与被告任世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东东于2015年8月12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东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明东东负担。审 判 长 孙述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雷怀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