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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邓继洲与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继洲,武汉大学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69号原告:邓继洲,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建设管理所退休职工,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委托代理人:王红艳,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大学口腔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37号。法定代表人:边专,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庭鹤,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继洲诉被告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云婷审 判 员  邵 冬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