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汝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汝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87号罪犯钟汝良,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云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汝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钟汝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汝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汝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汝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