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维玲与石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玲,石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46号原告:周维玲,男,1949年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胥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开兰,女,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王慈祥,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玲与被告石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维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维玲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维玲承担。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