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周脉春、杨道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周脉春,杨道平,周脉行,李永义,周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陶楼村。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脉春,农民。被执行人:杨道平,农民。被执行人:周脉行,农民。被执行人:李永义,农民。被执行人:周脉学,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脉春、杨道平、周脉行、李永义、周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0)阳商初字第206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