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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赵维成、章丽华与陈俊、王寿东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维成,章丽华,陈俊,王寿东,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赵维成,男,生于1948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申诉人(原审原告):章丽华,女,生于1948年1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系赵维成之妻。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俊,男,生于1958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城镇居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寿东,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申诉人赵维成、章丽华与被申诉人陈俊、王寿东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苍溪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维成、章丽华不服,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苍溪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赵维成、章丽华的再审申请。赵维成、章丽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10日,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广检民(行)监[2015]51080000032号民事抗诉书,以苍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陈明义审判员  江 英审判员  尹红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