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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XX与吕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1578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吕X,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吕X(2014)通民初字第112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1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宇审 判 员  姜凤龙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