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玉强与王金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强,王金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强。被执行人:王金启。申请执行人陈玉强与被执行人王金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金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强于2015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荣德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朱守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