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卢某与万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万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03号原告卢某,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酩和,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1,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卢某与被告万某1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酩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相识,2004年结婚,2005年6月生育一子万某2。结婚之初,双方关系尚好,近几年来经常争吵,被告沉湎于上网,一上网就几天几夜,还赌博。从2014年5月以来,双方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离婚。被告万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5年6月9日,生育一子万某2。原告陈述,近几年来,经常争吵,也曾有两次打架。原告还陈述,2014年5月,原告外出务工,除春节回过家外,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即使电话联系也极少。前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户口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案为凭,并经本院质证审查,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原告诉称,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沉湎于上网、赌博,且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但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万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权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