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史炎龙与席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851号申请执行人史炎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席红波,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史炎龙与席红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席红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红波向申请执行人史炎龙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史炎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以2%计算);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01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席红波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席红波名下有陕KC66**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席红波所有的陕KC66**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需要续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