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9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微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至5月19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在乐清市柳市镇虎啸桥老人亭后面商品房402室里摆设麻将桌,聚集郑元存、郑某乙等人以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从中抽取头薪。期间共抽取头薪7000余元。另查明,在被查获当天,从被告人赵某甲身上查获当日抽取的头薪70元(已随案移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已将7000元违法所得退缴至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户籍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人郑某甲、郑某乙、洪某、郑某丙、翁某、程某、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赵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追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共同违法所得707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