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晓霞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朱晓霞。委托代理人:方依宁。申请人朱晓霞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宣告金华市雅之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晓霞仅根据金华市雅之达工贸有限公司涉及部分民商事执行案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申请宣告破产的有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朱晓霞提出宣告金华市雅之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栩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