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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