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722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张德胜,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徐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