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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祁二波与南通中盛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二波,南通中盛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1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二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永兴路18号。法定代表人洪世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柳华、王丹丹,上海市亚太长城(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祁二波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中盛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祁二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祁二波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二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3元减半收取6566.5元,由上诉人祁二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慧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