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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冈市大别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崎山宾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大别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崎山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大别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拥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大崎山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鑫,该××董事长。黄冈市大别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崎山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冈市大别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于2015年5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7月底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大别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国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