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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城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玉娟与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娟,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陈玉娟,女,1975月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攸明仙,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苍,男,1969年5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娟与被告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安阳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陈玉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