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4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健与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220号原告王健,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德印,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土桥镇政府大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622072-4。法定代表人刘升东,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健诉被告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定原告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王健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