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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恩与被告拜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恩,拜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235号原告丁明恩,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拜小芳,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恩诉被告拜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恩撤回对被告拜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