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明恩与被告拜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恩,拜小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235号原告丁明恩,男,回族。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拜小芳,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恩诉被告拜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恩撤回对被告拜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