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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16号原告:司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