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316号原告:司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