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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法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立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立军,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2日被批准逮捕,2014年9月24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立军自幼患有癫痫病,思想偏执、任性,年近四十岁始终未婚,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2014年7月27日17时许,在肇东市二道街小吃部家属楼3单元201室自家客厅内,徐立军因琐事与其父亲徐某某发生口角后产生杀人之念,手持菜刀向被害人徐某某头部等处连砍数刀,将徐某某砍伤,其母魏玉珍见状上前拦阻时也被徐立军砍伤胳膊等处。经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被害人魏玉珍的损伤为轻微伤。侦查机关接到被害人亲属报案后,经侦查于案发当日在被告人徐立军家中将其抓获。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认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立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未遂。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立军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徐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不作辩解;未提出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立军自幼患有癫痫病,思想偏执、任性,年近四十岁始终未婚,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2014年7月27日17时许,在肇东市二道街小吃部家属楼3单元201室自家客厅内,徐立军因琐事与其父亲徐某某发生口角后产生杀人之念,手持菜刀向被害人徐某某头部等处连砍数刀,将徐某某砍伤,其母魏玉珍见状上前拦阻时也被徐立军砍伤。经肇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被害人魏玉珍的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有苏某某报案,证实听其儿子徐某某说徐立军将爷砍伤了,她报的案。(2)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发案当天他在爷爷徐某某家里屋看书,听见吵吵声,出去一看徐立军拿菜刀在砍徐某某,砍了很多刀。(3)徐立军母亲某某证言,证实徐立军从小就有癫痫病,今年37岁了没有成家和她一起居住,2014年7月27日下午因为我招呼他吃葡萄发生口角,徐某某说你怎么骂你妈呢,徐立军说是开玩笑,他俩口角了几句,徐立军上厨房拿菜刀上去就砍我丈夫徐某某的头部几刀,我胳膊也被砍坏了。(4)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因为他妈洗完葡萄让他吃,徐立军说他妈你老瞎得得啥,我听后非常生气,就说徐立军你他妈不是畜牲吗,我就坐在沙发上,徐立军上来踢我几脚,随后去厨房拿菜刀将我砍伤,砍时还说要砍死我。(5)徐某某证言,证实在收拾案发现场时发现徐立军的裤子和一把带血的菜刀送到刑警队。(6)肇东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结论:徐某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魏某某轻微伤。(7)大庆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①癫痫所致人格改变;②被鉴定人此次作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有现场勘验记录、徐立军故意杀人的现场照片、审讯视频资料、鉴定结论告知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卡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在卷。(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庭科学DNA鉴定书。(10)徐某某证言,证实徐某某在家什么也不干,经常骂家里人,因为家庭的事也打过我。(11)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徐立军和徐某某一居生活,有癫痫病,性格内向,不爱说话,脾气不好,经常和家里人吵,有时犯病。(12)姜某某证言,证实和徐立军家是邻居,徐立军有癫痫病,不能正常和人交谈聊天,脾气不好,经常和家里人争吵,甚至动手打自家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军故意杀人,将其父砍成重伤,伤残十级,其母轻微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立军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杀人未遂,自幼患有癫痫病,思想偏执,任性,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立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于再君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人民陪审员  于秀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