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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山商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川姜镇富绅布艺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通州区川姜镇富绅布艺经营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商初字第00040号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指金桥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浦志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引,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富绅布艺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四西路21号。经营者陈善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富绅布艺经营部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良松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