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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富招与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招,张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88号原告:陈富招。被告:张新忠。原告陈富招为与被告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新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年6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富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新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日,被告张新忠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及归还时间。2013年4月28日双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到原告陈富招20000元,定于6月30日归还。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忠归还原告陈富招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新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璐人民陪审员  江文忠人民陪审员  童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吾崇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