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学好与陶建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好,陶建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刘学好,男,汉族,农民,1964年1月13日生,住确山县。被告陶建娥,男,汉族,农民,1958年1月20日生,住河北省磁县。委托代理人XXX,河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好与被告陶建娥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好以部分证据暂时未取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学好负担。审判员 郭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