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行非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尊根、赵西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行非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尊根,农民。被执行人赵西飞(被执行人陈尊根之妻),农民。(2012)双行执字第232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尊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尊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花门营业所账户62×××28上的存款15900元至双峰县人民法院(账户18×××3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