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叶长华与曾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叶长华。被告曾智勇。本院在审理叶长华与曾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长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长华自愿撤回与被告曾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叶长华承担。审判员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李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