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左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大村镇银行与锦枫假日酒店金融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锦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商初字第222号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秦梦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阿拉善盟锦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孙静,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锦枫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善左旗方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通知的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视为放弃诉讼,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