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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苏惠清、邓晓波等与曾小明、黄建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惠清,邓晓波,蔡惠玉,曾小明,黄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苏惠清。申请执行人邓晓波。申请执行人蔡惠玉。被执行人曾小明。被执行人黄建梅。申请执行人苏惠清、邓晓波、蔡惠玉与被执行人曾小明、黄建梅生命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小明直接交纳执行款272483.5元(其中执行费3928元)到本院执行款专户,该款扣除执行费3928元外余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不足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