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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顺义与石兆民、姚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义,石兆民,姚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刘顺义。委托代理人徐明巧,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兆民。被告姚红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庆文审 判 员  李建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