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寇雷明与淮阴师范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雷明,淮阴师范学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404号原告寇雷明。被告淮阴师范学院,住所地淮安市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林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石敬业,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寇雷明诉被告淮阴师范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寇雷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雷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寇雷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钟静姝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