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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03号原告: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民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胡兴波,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霍怀知,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70元,减半收取为8485元,由原告宿州市三友瓜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