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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立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晓众与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晓众,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王晓众不服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以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为由,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诉人王晓众分别于2000年1月6日收到(2000)呼经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2004年4月6日收到(2003)呼民重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王晓众于2015年5月4日对原审中的上述两个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该复议申请已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的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大宏审 判 员  周志杰代理审判员  冯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